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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5號

給付代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5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遠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 萬1,180 元(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人民幣141 萬元,以反訴原告提出之民事反訴狀到院日期即民國108 年11月20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現金匯率賣價新臺幣4.398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479 元,未據反訴原告於反訴起訴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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