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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魏于傑郭俊德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告
湯智傑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被告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孫健智」之記載,應更正為「郭俊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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