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 告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被 告 楊宗樺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1271號),為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8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上開金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