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
- 原告
-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安
- 被告
- 楊宗樺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1271號),為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8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上開金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