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0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楊華倩
- 被告
- 森群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清雄
- 被告
- 湯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森群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森群公司)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邀同被告陳清雄及湯永忠簽立保證書,保證被告森群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嗣於107 年4 月2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90 萬元,借款金額、期間、約定利息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前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森群公司於107 年10月27日部分借款屆期後,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472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另被告陳清雄及湯永忠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書、存證信函暨國內快捷/ 掛號/ 包裹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為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被告森群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確尚積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被告森群公司自應全部清償,復被告陳清雄、湯永忠為其連帶保證人亦論述如前,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72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借 款│ 借款金額 │ 尚欠本金 │利率 │利 息│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6個月按 ││號│期 間│ │ │ │ │定利率10%計算 │約定利率20%計算│├─┼─────────┼──────┼─────┼───┼────────┼─────────┼────────┤│ 1│自107 年4 月27日起│62萬5,000 元│50萬元 │3.39%│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自108 年5 月27日││ │至107 年10月27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2│自107 年5 月9 日起│85萬元 │68萬元 │3.39%│自107 年11月9 日│自107 年12月9 日起│自108 年6 月9 日││ │至107 年11月9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6 月8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3│自107 年4 月27日起│187萬5,000元│150萬元 │3.39%│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自108 年5 月27日││ │至107 年10月27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4│自107 年5 月9 日起│255萬元 │204萬元 │3.39%│自107 年11月9 日│自107 年12月9 日起│自108 年6 月9 日││ │至107 年11月9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6 月8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合 計│590萬元 │47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