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 上訴人
- 台灣艾克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目吉輝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艾克亞儀器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 萬7,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