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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上訴人
台灣艾克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目吉輝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艾克亞儀器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 萬7,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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