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上 訴 人 台灣艾克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目吉輝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艾克亞儀器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 萬7,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