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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告
大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鴻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雍晶律師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 頁)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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