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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告
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紀銘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1,486 元,應繳裁判

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

0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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