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林曉芳、張詠惠、葉作航
- 當事人懿鴻紡織有限公司、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原 告 懿鴻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 告 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恒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未繳足裁判費(僅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 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283號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9,300 元,而該裁定於108 年6 月26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地址,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8 年7 月1 日以前補繳。詎料,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足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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