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郭明輝、曼斐赫萊
- 原告皕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號原 告 皕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輝 被 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曼斐赫萊 MANFRED FRANZ HOCHLEITN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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