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偉先
楊捷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1319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0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