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姚葦嵐
- 原告廖偉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偉先 楊捷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1319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0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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