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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0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2號

上訴人
京順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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