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6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翁振耘

上列上訴人與鴻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1436號事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就民國108年4月15日股東臨時會部分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上訴利益為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情形,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