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李智傳、呂祖義
- 原告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李智傳
- 被告歆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7號原 告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陳清怡律師 謝憲杰律師 複 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原 告 李智傳 被 告 歆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祖義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經核,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60,870 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千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13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 千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3 項部分:屬行為、不行為請求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請求拆除桃園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上之斜坡道並返還所坐落之土地面積為30.24 平方公尺(如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民國108 年7 月29日收件溪測法字第040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20,021元,訴訟標的價額為605,435元。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4 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5 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故以其地價605,435 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 五、綜上,本件財產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60,8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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