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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告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複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原告
李智傳
被告
歆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祖義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經核,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60,870 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千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13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 千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3 項部分:屬行為、不行為請求權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請求拆除桃園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上之斜坡道並返還所坐落之土地面積為30.24
  平方公尺(如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民國108 年7 月29日收
  件溪測法字第040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為20,021元,訴訟標的價額為605,435元。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4 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5 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類推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4 規定,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之15
  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故以其地價605,435 元為其
  訴訟標的價額。
五、綜上,本件財產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60,8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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