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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告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代理人
李妍德律師
被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789號請求交付文件及返還工程款等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 年10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789號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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