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林純惠、張正岳
- 原告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妍德律師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789號請求交付文件及返還工程款等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789號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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