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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劉偉龍

  • 上訴人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被 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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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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