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林純惠、劉偉龍
- 上訴人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被 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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