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惠
- 被上訴人
-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