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7號
- 原告
- 政茂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6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