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 告 吳秝沄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謝玉全 張展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詹傑麟律師 受告知訴訟 東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受告知訴訟 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育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