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吳為平

  • 當事人
    吳秝沄謝玉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   告 吳秝沄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謝玉全 張展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詹傑麟律師 受告知訴訟 東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受告知訴訟 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育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