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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

原告
吳秝沄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告
謝玉全
被告
張展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複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東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廖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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