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5號
- 原告
- 台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咸宗
- 被告
- 于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