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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5號

返還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5號

原告
台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咸宗
被告
于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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