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9號
- 原告
- 于振中
- 被告
- 台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原告於108 年10月16日前補繳,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