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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魏于傑郭俊德葉作航

  • 原告
    余映璇
  • 被告
    許賢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9號原   告 余映璇 被   告 許賢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對被告及訴外人有巢氏大業店(即逸謙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嗣撤回對有巢氏大業店之訴,並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7,200 元。是因上開訴之變更及一部撤回,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獨任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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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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