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4號原 告 徐莉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韓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醫藥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宏醫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 年9 月1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