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6號原 告 籃忠政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被 告 才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