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3號上 訴 人 竣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許宏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178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萬5,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