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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訴人
竣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宏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178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萬5,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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