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原 告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祝英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祝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883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