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 原 告
-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俊
- 被 告
-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原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