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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給付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卓立婷謝宜伶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   告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俊
被   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原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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