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 告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俊 被 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原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