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 原 告
-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俊
- 被 告
-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原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