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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袁雪華謝宜伶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訴人
李韋政
被上訴人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晃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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