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
- 上訴人
- 李韋政
- 被上訴人
-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晃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