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5號
- 原告
- 林均諺
- 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紀方律師
- 被告
- 徐華青
- 被告
- 品格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峻祺
- 被告
- 夏珮玲
- 被告
- 陳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壢簡字第七四二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742 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