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洪凱悌
- 原告鄧秀蓮
- 被告寶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原 告 鄧秀蓮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宏儒律師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寶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凱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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