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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
    洪凱悌

  • 原告
    鄧秀蓮
  • 被告
    寶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原   告 鄧秀蓮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宏儒律師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寶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凱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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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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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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