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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張永輝

  • 原告
    潘翠華即行雲廣告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劉星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   告 潘翠華即行雲廣告企業社 被   告 劉星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44 條、第249 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給付77萬1,000 元之法律上依據,亦即本件之訴訟標的,亦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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