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 告 潘翠華即行雲廣告企業社 被 告 劉星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亦應依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表明訴訟標的,亦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