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2號
- 原告
- 台灣穎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海華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 萬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92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7,4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