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軒榕
- 即被告
- 江憓歆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宏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3,2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