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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5號

原告
聿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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