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9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順建、前驅國際有限公司、葉博任、太陽有限公司、黃湧芳、陳國忠、倪淑卿、陳甫彥、王俊雄、歐陽文翰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住居所或其他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8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356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各被告之送達地址且補繳裁判費用,該裁定業於108 年9 月2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