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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蕭淳尹

  • 當事人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   告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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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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