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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告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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