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 告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