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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

  • 原告
    王依婷
  • 被告
    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0號原   告 王依婷 被   告 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664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查詢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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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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