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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
    吳玲雅、賴廷峰

  • 原告
    旭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原   告 旭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雅 被   告 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廷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8,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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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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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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