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專營生產、提供水處理相關產品與服務,被告生產面板過程之用水或產生之廢水均由伊協助處理,故每月均會定期向伊大量採購相似品項之商品及服務,兩造交易往來已25年。被告前陸續向伊採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與服務,貨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2 萬1,829 元,伊已如數依約履行,且該等款項付款期限已屆至,惟被告迄未付款,且被告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其發生財務危機,將向法院聲請重整。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2 萬1,829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確有如附表所示之交易,且付款期限均已屆至,惟因伊現聲請重整中,故無資力付款,請求依法判決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超出117 萬3,683 元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其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與服務,貨款金額合計192 萬1,829 元,均已屆清償期,原告已依約履行,被告則尚未給付貨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採購單、送貨單、磅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4至168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6 頁),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買受如附表所示商品與服務,原告已履行,且該貨款已屆清償期,被告迄未給付貨款等事實,業如前述。被告即應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支付款項,尚不因被告無資力即得免除其依約給付貨款之義務。 ㈡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貨款之給付係定有確定期限,並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均屆清償期,已如上述,則原告就上開貨款請求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08 年1 月9 日起(見107 年度司促字第28158 號支付命令卷第113 頁)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2 萬1,829 元,及自108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期 │ 品名及數量 │金額(含稅)│ │ │ │ │(新臺幣) │ ├──┼───────┼─────────────┼──────┤ │ 1 │107 年5 月9 日│回收系統處理劑3,080公斤 │ 29萬4,294元│ ├──┼───────┼─────────────┼──────┤ │ 2 │同上 │回收系統處理劑1,000公斤 │ 9萬5,550元│ │ ├───────┼─────────────┼──────┤ │ │同上 │系統冷卻水處理劑1,880公斤 │ 7萬0,077元│ │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600磅 │ 5萬0,400元│ │ ├───────┼─────────────┼──────┤ │ │同上 │抑泡劑300公斤 │ 8,505元│ ├──┼───────┼─────────────┼──────┤ │ 3 │107 年5 月2 日│抑泡劑150公斤 │ 4,253元│ │ ├───────┼─────────────┼──────┤ │ │同上 │回收系統處理劑285公斤 │ 2萬7,232元│ │ ├───────┼─────────────┼──────┤ │ │同上 │系統冷卻水處理劑200公斤 │ 7,455元│ │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200磅 │ 1萬6,800元│ ├──┼───────┼─────────────┼──────┤ │ 4 │107 年5 月3 日│管路填補接著劑3件 │ 1,386元│ │ ├───────┼─────────────┼──────┤ │ │同上 │回收系統處理劑60公斤 │ 5,733元│ │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80磅 │ 6,720元│ ├──┼───────┼─────────────┼──────┤ │ 5 │107 年5 月2 日│微生物控制劑20公斤 │ 3,014元│ ├──┼───────┼─────────────┼──────┤ │ 6 │107 年5 月11日│工業級填補接著劑20件 │ 9,240元│ ├──┼───────┼─────────────┼──────┤ │ 7 │107 年6 月20日│防蝕抑垢劑400公斤 │ 3萬0,240元│ │ ├───────┼─────────────┼──────┤ │ │同上 │微生物控制劑40公斤 │ 6,027元│ ├──┼───────┼─────────────┼──────┤ │ 8 │同上 │衛生物滅藻劑400公斤 │ 1萬6,800元│ │ ├───────┼─────────────┼──────┤ │ │同上 │冷水熱水系統防蝕劑80公斤 │ 2萬4,234元│ ├──┼───────┼─────────────┼──────┤ │ 9 │同上 │抑泡劑60公斤 │ 2,363元│ ├──┼───────┼─────────────┼──────┤ │ 10 │107 年6 月1 日│回收系統處理劑285公斤 │ 2萬7,232元│ │ ├───────┼─────────────┼──────┤ │ │同上 │系統冷卻水處理劑200公斤 │ 7,455元│ │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200磅 │ 1萬6,800元│ ├──┼───────┼─────────────┼──────┤ │ 11 │107 年6 月13日│回收系統處理劑3,180公斤 │ 30萬3,849元│ ├──┼───────┼─────────────┼──────┤ │ │同上 │系統冷卻水處理劑2,180公斤 │ 8萬1,260元│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600磅 │ 5萬0,400元│ ├──┼───────┼─────────────┼──────┤ │ │同上 │抑泡劑300公斤 │ 8,505元│ ├──┼───────┼─────────────┼──────┤ │ 12 │107 年6 月1 日│抑泡劑150公斤 │ 4,253元│ ├──┼───────┼─────────────┼──────┤ │ 13 │同上 │回收系統處理劑60公斤 │ 5,733元│ ├──┼───────┼─────────────┼──────┤ │ 14 │同上 │微生物控制劑20公斤 │ 3,014元│ ├──┼───────┼─────────────┼──────┤ │ 15 │107 年5 月4 日│消泡劑3,000公斤 │ 23萬7,825元│ ├──┼───────┼─────────────┼──────┤ │ 16 │107 年5 月10日│防蝕抑垢劑380公斤 │ 2萬8,728元│ │ ├───────┼─────────────┼──────┤ │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380公斤 │ 1萬5,960元│ │ ├───────┼─────────────┼──────┤ │ │同上 │固態殺菌劑40公斤 │ 8,778元│ │ ├───────┼─────────────┼──────┤ │ │同上 │防蝕抑垢劑240公斤 │ 1萬8,144元│ ├──┼───────┼─────────────┼──────┤ │ 17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240公斤 │ 1萬0,080元│ │ ├───────┼─────────────┼──────┤ │ │同上 │固態殺菌劑20公斤 │ 4,389元│ ├──┼───────┼─────────────┼──────┤ │ 18 │同上 │化學除垢劑60公斤 │ 4,032元│ │ ├───────┼─────────────┼──────┤ │ │同上 │同上 │ 4,032元│ ├──┼───────┼─────────────┼──────┤ │ 19 │107 年5 月16日│固態殺菌劑40公斤 │ 8,778元│ ├──┼───────┼─────────────┼──────┤ │ 20 │同上 │防蝕抑垢劑500公斤 │ 3萬7,800元│ │ ├───────┼─────────────┼──────┤ │ │同上 │微生物控制劑40公斤 │ 6,027元│ ├──┼───────┼─────────────┼──────┤ │ 21 │同上 │冷水熱水系統防蝕劑40公斤 │ 1萬2,117元│ ├──┼───────┼─────────────┼──────┤ │ 22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400公斤 │ 1萬6,800元│ ├──┼───────┼─────────────┼──────┤ │ 23 │107 年6 月14日│防蝕抑垢劑240公斤 │ 1萬8,144元│ │ ├───────┼─────────────┼──────┤ │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240公斤 │ 1萬0,080元│ ├──┼───────┼─────────────┼──────┤ │ 24 │同上 │防蝕抑垢劑380公斤 │ 2萬8,728元│ │ ├───────┼─────────────┼──────┤ │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380公斤 │ 1萬5,960元│ ├──┼───────┼─────────────┼──────┤ │ 25 │107 年6 月20日│固態殺菌劑40公斤 │ 8,778元│ ├──┼───────┼─────────────┼──────┤ │ 26 │107 年6 月4 日│消泡劑3,000公斤 │ 23萬7,825元│ ├──┴───────┴─────────────┼──────┤ │合計 │192萬1,829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