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融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 萬5,04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6,8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6,3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