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融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伍佰陸拾參萬伍仟肆佰零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佰陸拾參萬伍仟零肆拾壹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0行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 563 萬5,40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63 萬5,041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