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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4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0號

原告
經國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梅英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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