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傅梅英、蔡江隆

  • 原告
    經國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0號原   告 經國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梅英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李韋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