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魏于傑、郭俊德、葉作航
- 上訴人趙舜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6號上 訴 人 趙舜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9 日108 年度訴字第21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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