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7號原 告 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樹煤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658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6500元,應繳裁判費3 萬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66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