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28號
- 原告
- 趙遠德
- 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 被告
- 巫曼蓉(即巫炳鏠之繼承人)
- 兼上列1人
- 訴訟代理人
- 巫祐豪(即巫炳鏠之繼承人)
- 被告
- 大石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德貴
- 訴訟代理人
- 謝松晄
楊崴宇
魏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關於「(計算式:4,390 元+6 萬9,300 元+5 萬7,138 元+3 萬元=6 萬0,828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4,390 元+6 萬9,300 元+5 萬7,138元+3 萬元=16 萬0,828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