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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28號

原告
趙遠德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告
巫曼蓉(即巫炳鏠之繼承人)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巫祐豪(即巫炳鏠之繼承人)
被告
大石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貴
訴訟代理人
謝松晄

      楊崴宇

      魏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關於「(計算式:4,390 元+6 萬9,300 元+5 萬7,138 元+3 萬元=6 萬0,828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4,390 元+6 萬9,300 元+5 萬7,138元+3 萬元=16 萬0,828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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