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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65號

原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敘明。另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查本件追加起訴中,原告就追加被告許俊中等人與被告陳詩宗等人共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求予以分割之訴,惟原告所主張之追加被告陳詩昌,已於起訴前死亡(民國90年5 月3 日歿),而原告就陳詩昌之繼承人究有何人,仍未確定;又經本院查詢陳詩昌相關家事事件並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一情,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是原告本件究以何人為被告,本院無從得知。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被繼承人陳詩昌(90年5 月3 日亡)之除戶戶籍謄本與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陳詩昌,是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其等
    姓名、住所及戶籍謄本。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完整起訴事實,並應按追加被告人數備妥追
    加起訴狀繕本數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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