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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徐培元

  • 當事人
    徐宏斌徐華星廖純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宏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華星 世大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廖純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3,445,176 元計算【計算式:91萬元+58萬996 元+14萬元+181 萬3,180 元=3,445,176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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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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