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宏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華星 世大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廖純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3,445,176 元計算【計算式:91萬元+58萬996 元+14萬元+181 萬3,180 元=3,445,176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