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宏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華星
- 即被告
- 世大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華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純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3,445,176 元計算【計算式:91萬元+58萬996 元+14萬元+181 萬3,180 元=3,445,176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