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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

減少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福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反訴被告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鄭順元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瑩姮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康明仁
即反訴原告
康明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標題關於「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2日108 年度訴字第238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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