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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 當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徐榮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2號原   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被   告 徐榮輝 王素蘭 羅雅玲即順聯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2,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嗣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56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6日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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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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