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2號

原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被告
徐榮輝

      王素蘭

      羅雅玲即順聯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2,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嗣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56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6日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