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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告
力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玲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500 元,應繳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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